望江县人民法院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望江县公安局
望江县司法局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患有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察,或隐瞒、谎报病情、活动轨迹、接触他人等信息,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从重点疫区来县人员、“三返”人员、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逃避、拒绝、阻扰疫情防控措施,或者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人员、医务人员依法检查、防疫、检疫、隔离、封锁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防治、防护用品、药品、医用器材等的;
五、利用疫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编造、传播有关疫情、警情等虚假信息,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企业未按市、县统一部署要求,擅自复工营业,或经审批复工后未从严把控和管理,引发群体性感染危险的;
八、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成品,或明知、应知是非法经营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
九、不执行疫情防控指令,以举办宴席、组织集会、扎堆垂钓、邀集打牌等形式组织群众性聚集不听劝阻,或硬隔离、挖断农村公路阻碍交通运行,或强行阻扰本社区、村组持有出入证明并接受测温等管理的复工人员正常进出,情节严重的;
十、拒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部署的村(社区)、小区封闭式管理等防控措施的。
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稳定和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工作。欢迎广大群众拨打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望江县人民法院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望江县公安局望江县司法局
年2月12日
编辑:苏添
望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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