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
2月7日,望江县农业农村局公布一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4人被处罚。根据通报,当事人林某于年01月04日10时45分在望江县长岭镇长岭村茨土坎附近小河沟使用电捕设备从事电鱼活动,被望江县渔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种类:1.没收电捕设备一套;2.没收渔获物3公斤(已送至敬老院);3.罚款人民币.00元。当事人陈某于年01月04日13时30分在望江县长岭镇银杏村附近的河沟使用电捕设备从事电鱼活动,被长岭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移交到渔业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种类:1没收电捕设备一套;2.没收渔获物1公斤(已送至敬老院);3.罚款人民币.00元。当事人金某于年01月04日13时30分在望江县长岭镇银杏村附近的河沟使用电捕设备从事电鱼活动,被长岭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移交到渔业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种类:1没收电捕设备一套;2.没收渔获物1公斤(已送至敬老院);3.罚款人民币.00元。
当事人林某于年01月04日10时45分,在望江县长岭镇长岭村茨土坎附近小河沟使用电捕设备从事电鱼活动,被望江县渔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种类:1、没收电鱼设备一套(电瓶、升压器、导杆)。2、没收渔获物小鲫鱼0.15公斤(已放生)。3.罚款人民币.00元。
END
————
??整理
雨相
???????来源
望江县农业农村局望江县人民政府网
???????商务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