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为元;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为元。
1、特困供养人员:按剩余合规个人自负费用的90%予以救助,不设封顶线。
2、城乡低保对象:按剩余合规个人自负费用的70%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限额元。
3、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照《望江县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望卫〔〕号)的规定实施。享受健康脱贫综合医保政策的贫困人口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
4、低收入救助对象救助起付线以上个人自负合规费用按60%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限额元。
5、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年度个人自负住院费用超出元以上的合规费用按50%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限额元;
6、对未参合、参保的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住院自负费用,原则上不予救助,医疗费用较大的,民政部门参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扣除应给予的保障部分后,减去元起付线,按4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元。
7、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版)〉的通知》(皖卫农〔〕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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