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5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3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7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关于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全面摸底清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皖金函〔〕号)摸底清查情况,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现将取消经营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名单予以公告(见附件)。
经营资格取消后,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的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依法继续承担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但不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业务。
特此公告。
附件: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取消安庆市11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函.pdf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取消安庆市11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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