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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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宿检刑一刑诉〔〕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282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乡**村**组**号。年8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282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镇**村**组**号。年10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282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镇**村**组**号。年8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282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镇**组**号。年9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2213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黄梅县**乡**村**组**号。年10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叶某某、周某甲、张某某、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宿松县复兴至九江客运班线成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于经营效益不好,年8月份,经班线股东商定,由周某甲、张某某、夏某甲、叶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六人承包班线,负责班线具体运营,其他股东仅占股分红,吴某甲、吴某乙承包后不久便退出。

为维护班线效益,垄断当地客运生意,自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夏某甲、叶某某、周某甲、张某某等人,购置巡逻车辆、对讲机等物品,并聘请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分别在**街、刘佐(坝滨线黄宿交界处)等地设置卡点拦截、检查车辆,只要发现沿途有私家车、出租车以及其他班线车辆私载乘客现象,便将车辆拦下并不同程度地对驾驶员进行警告、言语威胁、打骂、打砸车辆等,将车内乘客驱赶下车,要求乘客乘坐其班线车,具体为:

1、年8月份的一天,夏某甲、叶某某、周某甲、吴某甲驾驶车牌照为皖******哈佛车在**段将胡某乙驾驶车牌照为赣******的五菱面包车逼停,张某某随后赶到现场。后双方发生揪扯,因胡某乙车内有******,夏某甲等人遂将车辆放行。

2、年8月份的一天,叶某某、黄某某在**村将沈某某驾驶车牌照为赣******的五菱面包车拦下进行检查,并准备教训沈某某,后因发现沈某某车内乘客均为其熟人,叶某某等人方才让沈某某离去。

3、年9月份的一天,叶某某在汇口镇曹湖中学附近将驾驶车牌照为赣******小车的周某乙拦下,并上前欲将周某乙从驾驶室位置拖拽下车,后引发双方争执。

4、年9月份的一天,夏某甲、叶某某驾车在同马大堤黄宿交界处将驾驶四轮电动车的刘某某逼停,后双方发生争执,叶某某在路边捡起一块石头打砸刘某某车挡风玻璃(未砸坏)。

5、年9月份的一天,黄某某在黄梅县刘佐卡点将驾驶四轮电动车的刘某某拦下,将刘某某车内乘客驱赶下车,强行要求乘客乘坐其班线车辆,并用砖头打砸刘某某电瓶车保险杠(未砸坏)。

6、年9月份的一天,黄某某在同马大堤黄宿交界处将胡某甲牌照为赣******的面包车拦下,并通知夏某甲,黄某某对胡某甲实施辱骂并用手将胡某甲面包车左倒车镜掰断。后夏某甲赶至现场,连同黄某某一起将胡某甲车内乘客驱赶下车,强行要求乘客乘坐其班线车辆,胡某甲被迫空车返回。后胡某甲修理面包车倒车镜花费元。

7、年9月29日,张某某发现汪某甲驾驶车牌照为赣******的九江出租车在宿松载客,遂立即通知夏某甲,夏某甲、周某甲随即驾驶车牌照为皖******白色哈佛车追赶汪某甲。黄某某闻迅后在黄宿交界处将摩托车拦在路中间欲拦截汪某甲,汪某甲驾车绕开摩托车继续前行,夏某甲、周某甲继续驾车追赶,并欲逼停汪某甲,汪某甲驾车加速前进,周某甲见对方不停车,随即抄起车内一圆柱形玻璃茶杯朝汪某甲驾驶室玻璃砸去,当场将出租车驾驶室玻璃砸碎并将汪某甲左眼角划伤,夏某甲见对方仍不停车后放弃追赶。事后,夏某甲等人赔偿汪某甲损失元。

8、年10月份的一天,夏某甲、叶某某驾车在同马大堤程营路段将詹某某驾驶车牌照为赣******的银灰色东风标致轿车逼停,并强行对其车辆实施检查,后因未发现车内载客,叶某某、夏某甲对詹某某口头警告后才让其离开。

9、年2月11日,黄某某在同马大堤黄宿交界处将驾驶四轮电动车的汪某乙拦下,黄某某对汪某乙实施辱骂并用手将其四轮电动车左倒车镜掰断,将其车内乘客驱赶下车,强行要求乘客乘坐其班线车辆,汪某乙被迫空车返回,后汪某乙修车花费80元。

10、年2月23日,夏某甲、叶某某驾驶车牌照为皖******五菱宏光面包车在同马大堤0号碑处将石某某驾驶车牌照为赣******的别克轿车拦下并强行检查,未发现车内载客情况,后对石某某口头警告后才让其离开。

11、年3月30日,夏某甲、叶某某、张某某在汇口镇农技站将望江至九江班线车拦下,叶某某等人让望江班线车售票员余某某下车并让其出示线路牌未果,叶某某遂即用拳头打砸车门,引发双方冲突。

12、年3月31日,夏某甲、叶某某发现夏某乙驾驶车牌照为赣******出租车途经汇口农技站,叶某某将夏某乙出租车拦下,对夏某乙实施辱骂,并要求其下车,夏某乙将车门锁住不下车,叶某某随即用对讲机将夏某乙出租车前引擎盖砸瘪,并对其实施言语威胁。后夏某乙驾车逃离,事后夏某乙修车花费余元。

13、年5月21日,夏某甲驾驶车牌照为皖******五菱宏光面包车在汇口镇康公村邹墩桥处将胡某甲驾驶车牌照为赣******的五菱之光面包车逼停,并立即通知叶某某、周某甲、张某某等赶至现场,双方发生揪扯。后周某甲、叶某某等人强硬要求车内乘客下车,乘坐其班线车辆。

还查明:

1、年3月份的一天,周某甲在汇口车站将沈某某驾驶的车牌照为赣******的五菱面包车拦下,夏某甲因事路过看见后随即留在现场,周某甲认为沈某某在其班线区域内拉客,即对沈某某实施辱骂,并用拳头朝沈某某头部实施殴打。

2、年7月9日,叶某某、周某甲等人认为李某某私载乘客,即在同马大堤7号碑处将李某某两辆车牌照分别为赣******、赣******的小车拦下,随后夏某甲、张某某、吴某甲等人赶到现场,后双方发生冲突,进而引发互殴致使李某某受伤,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周某甲、张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叶某某、周某甲、张某某、黄某某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建军

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叶某某、周某甲、黄某某现羁押于宿松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本案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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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市由于出租车投放市场过多,每天有十多辆出租车送客来宿松复兴.州头.汇口,返程时沿线揽客,严重侵害专线客班利益,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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