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及上级法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现需选任一批人民陪审员。现将选任工作有关条件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为14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23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能胜任和热爱审判工作;
5、具有望江县户籍或工作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经常居住地在望江县。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优先选任。同时,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在其他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4、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参加选任人民陪审员。
三、程序和要求
(一)报名
1、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须征得公民本人同意。报名时,推荐单位应提供被推荐人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一寸近期同底版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可自行在望江县人民法院网站下载,双面打印)一式三份。
2、个人申请。公民个人自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报名时应应提供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一寸近期同底版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可自行在望江县人民法院网站下载,双面打印)一式三份。
(二)报名(推荐、申请)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年10月24日至年11月7日(双休日除外)
报名地点:望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联系
(三)资格审查:根据广泛性、代表性和实效性相结合原则,本院会同望江县司法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任命:本院根据审查和考察情况,征求县司法局意见后,召开院党组会议拟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由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为五年。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望江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望江县人民法院
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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