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望江县城管局对某学校未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作出补缴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10月份,县城管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人员多次到该学校,要求其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缴纳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但该校相关负责人总是找理由、说原因,就是不缴,针对此行为,县城管局当即进行立案查处。
在立案调查阶段,执法人员再次就相关法律法规做耐心细致的讲解,使该校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办案期间积极配合,根据该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鉴于当事人态度积极,县城管局作出了从轻处罚决定,当事人当场表示愿意接受处理。(徐善全、王祝林)
法律链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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