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城区临时便民摊点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洋县城区临时便民摊点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规范治理占道经营,维护优美、整洁的城市形象,促进城区政治、经济、文化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汉中市中心城区临时便民摊点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便民摊点是指在本县城区范围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在规定时间、规定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农贸市场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积极引导经营者入室经营的前提下,设置临时便民摊点。临时便民摊点设置应本着尊重历史、居民习惯、方便群众和高效便捷的方针,坚持简化程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强制取缔和疏导安置相结合。在不影响城市容貌和交通秩序的情况下,科学、合理地设置和疏导便民摊点。

第四条允许以下经营类别设置临时便民摊点:

(一)修理服务类:修配锁、修自行车、修鞋、擦鞋、缝纫、小五金修理等;

(二)水果蔬菜类:包括季节性瓜果、蔬菜等;

(三)食品饮食类:包括单一品种熟食品(卤制品、烤制食品、油炸食品、快餐车销售食品)和只需简单程序加工的小吃类。

(四)小百货类。

其他经营类型原则上应进店入市经营,不得倚门经商和占道经营。

第五条县城区临时便民摊点的设置要遵循主干道严禁、其他街道严控的原则,由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与街道办事处共同进行统一规划,划线定点,以县政府名义发布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或批准设置城区临时摊点。

第六条县城区严管示范街区严禁设置临时摊点,范围包括:唐塔路(南环路至北环路)、文明路(县运司环岛至真符路口)、武康路(南环路至北环路),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50米内范围内。

以下街巷和公共场所为临时便民摊点控制设置区,应该严格控制、规范管理,涉及的范围包括:东环路、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望江路、工农街、和平路、育才路、真符路、园林路、青年北路、洋华路、傥滨路、武康南路、武康北路、唐塔北路、开明广场、蔡伦广场、朱鹮广场等。

与主次干道交汇的街巷口设置的临时便民摊点必须距离主干道临街建筑红线向内30米左右、次干道向内10米左右;城区其他广场、车站、城市出入口等窗口地段,旅游风光带、公园周边及景点出入口、公共交通运营路段以及学校、医院门口等均要严格控制设置数量,提高设置标准。

第七条凡在城区申请设置临时便民摊点的经营者,须持本人申请和有关单位证明到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办理《临时摊位证》。

《临时摊位证》有效期一年。期限届满,若继续经营,需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证件主动失效。《临时摊位证》不得转借出租。

第八条经批准设置的临时便民摊点和区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置标志牌。公示摊点区域、出收摊时间、摊点数量、种类、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持有《临时摊位证》等证照。亮证经营,定点定位,并做到经营地点、证照、经营项目和人员相符。

(三)必须符合“八统一”要求,即:统一定点划线经营、统一制式遮阳棚(伞)、统一编号以及统一灯箱招牌。从事餐饮经营者,还应统一桌凳、统一地面铺装、统一工作服装、统一摊点操作台面,必须使用天燃气、液化气、电等清洁燃料,餐具清洁并经消毒处理,用水、用电应符合行业要

求,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并严格遵守食品卫生管理有关规定。

(四)临时便民摊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监管、环境卫生、消防、公共安全等管理规定。

(五)必须与辖区街道办事处签定“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的《三包责任书》,自备垃圾收集容器,自觉清理产生的污水和垃圾,保持摊点整洁有序,做到不乱倒污水、乱扔垃圾,做到人在地净、人走场清。

第九条饮食便民摊点的指导性经营时间为:早市休市时间为上午9时;夜市开市时间为下午18时,休市时间为次日凌晨2时。其他便民摊位的具体经营时间由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会同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分情况,一点一定”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城区临时便民摊点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优先安置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生活困难群众、无固定职业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第十一条设置范围及街区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因市政建设和城市管理需要,或疏导点附近新建市场的,已设置的临时摊点应主动停止营业,遵从调整,否则将由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现有摊点经营者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重新申请。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保留,颁发《临时摊位证》,并在登记编号后方可继续经营,否则视为无证经营,由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依法予以取缔。

办理《临时摊位证》除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但临时摊点可依相关规定和标准收取占道费和卫生费。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摊点经营者,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可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管理空间条例》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理,可以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临时摊位证》的审批办理与临时便民摊点的设置仅指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对临时便民摊点占道的许可,其他涉及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洋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洋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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