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视女孩溺亡,警察是否涉嫌玩忽职守王玉

图片来源:网络12月4日,网上流传一段“女孩在多名警察目视下跳河溺死”的视频。视频中,一名穿着粉色棉服女孩站在离岸边一米多的河中,两名警察站在岸边,劝解女孩上岸。不料女孩转身一跃,全身没入水中。随后,几位民警手拉手尝试下水救人,为首的民警在水没到腰处决定返回。一名光头男子跳入水中尝试施救,但女孩身影肉眼已不可见;后另一名男子将女孩救上岸。虽经抢救但,女孩未被抢救回来。该段视频,引发网络热议:有人认为,警察施救不力,涉嫌玩忽职守;有人认为,若警察不会游泳,下水救人只会多死人,警察也是人,在做好自我保护的情况下救人,无可厚非;还有人认为,女孩想自杀,为什么要警察冒死相救?警情通报在进行分析之前,王玉琴律师提醒大家注意,本案是警察在履行法定职责,而不是普通公民见义勇为!警察的法定职责是什么?《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警察的法定职责之一,是警察的法定义务,而不是道德要求。警察应当如何履行这一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警察“应当”“立即”救助,“不得”“玩忽职守”!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警察的行为是否妥当:(一)接到有女孩欲跳河自尽的报警后,警察未携带任何救助设备处警当日13时许,望江县接报警:望江县城吉水桥边有一女子欲投河自尽。警情很清楚,有人欲跳河自尽,但处警的警察却没有携带任何救助设备就处警了。救生衣、救生圈不是法定警械,警方没有配备,警察没有携带处警,情有可原,但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规定,警绳可是法定警械,警方不可能不配备,为什么不携带?警绳约有5米,长度足以到达女孩落水位置,若女孩落水后,第一时间抛出警绳,是不是就可以把女孩拉上来?图片来源:网络(二)警察手拉手慢慢入水,看到水没到腰处返回,浪费宝贵的抢救时间王玉琴律师查了一下4日望江县的天气情况,气温在2-9度之间,温度比较低,河水中肯定更冷。女孩跳河后,面朝下,浑身浸泡在水中,窒息、失温,救人必须争分夺秒!女孩跳河后,站在岸边的两名警察没有第一时间入水救人,而是等远处三名警察到岸边后,才手拉手慢慢向女孩方向走去,水没到腰处后,警察竟然返回了!有人说,若警察不会游泳,盲目下水救人,只会多死人,做好防护工作再下水救人,无可厚非!百度百科显示,望江县,安徽省安庆市辖县,一面负山,三面临水,素有”水乡泽国”之称。工作、生活在“水乡泽国”的警察,不会水的可能性有多大?即使一个不会水,现场有五六个警察吧,没有一个会水的?接警时就知道,有人要跳河,就不派一个会水的警察?退一步说,即使处警的警察都不会水,为什么不带警绳?在三面临水的望江县,借几个救生衣、救生圈,应该不难吧?没有人逼警察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牺牲自己,救助他人!无谓的牺牲,能免当免!但警察两手空空而来,是他们自己没有做好防护措施,不能怪别人吧?这只能证明,他们应急意识差、应急救援能力不足吧?退一万步说,即使没有任何防护措施,都不会水,警察就不“应当”“立即”救人,“不得玩忽职守”了吗?他们是警察,这一职业本就要求他们比普通公民多一份勇敢、多一份牺牲。正是因为他们的勇敢、牺牲,我们才称警察为“英雄”,警察才那么令人尊敬!若遇紧急情况,警察都先权衡利弊、畏畏缩缩、慢慢腾腾,警察还会令人尊敬吗?得到多大荣誉,就要付出多大牺牲!(三)女孩要自杀,警察也应全力及时救助警察的法定职责之一是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既要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免于犯罪分子的侵害,也要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免于其本人的侵害!因为,人无权处分自己的生命,自杀是错误的。不能因为女孩自杀,警察就可以怠于救助!道德义务与法定职责是不同的,道德义务受道德约束,违反道德义务仅受道德谴责,比如普通公民“见死不救”,仅会被道德谴责,却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但法定职责,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法定职责必须为,一旦没有履行、没有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必须被追究法律责任!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是警察的法定职责,而不是道德义务!不能以对普通公民的道德义务,为警察的玩忽职守行为开脱!#警察注视女生溺亡被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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