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人,安徽再次调整标准,这些人的补助

为确保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提高,自年10月1日起中央财政再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4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和第27次提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惠及全省46万优抚对象。

为确保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提高,自年10月1日起中央财政再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4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和第27次提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惠及全省46万优抚对象。

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的具体情况为:

1.各等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提标后一级因战伤残军人抚恤金最高可达每人每年元。

2.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提标后的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提标后的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元。

4.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元;建国后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元。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6.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7.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8.对从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9.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年元;年7月7日至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元;年9月3日至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人每年元。

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补助经费约万元。10月19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认真落实本地区应安排的资金,加强资金管理,通过社会化发放渠道,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我省将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切实维护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继续强化优抚服务和精神激励工作,确保优抚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提高,优抚保障服务体系进一步创新发展和实施精细化管理,切实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

来源:安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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