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一瘾君子容留他人吸毒获刑十个月

近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被告人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被告人蒋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在拘留期间其如实供述,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在其位于望江县华阳镇莲花巷的出租房内,曾先后三次分别容留陈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吴某、余某某、刘某等人吸食冰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自首、累犯等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场所可以是自己的住宅,也可以是宾馆、网吧、洗浴场所、饭店、租用房及汽车之类的交通工具等。(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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